布政使
更新时间:2026-09-30 05:55:57
- 布政使的解释
1.官名。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。宣德后,全国府﹑州﹑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,每司设左﹑右布政使各一人,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。后因军事需要,增设总督﹑巡抚等官,权位高于布政使。清代始正式定为督﹑抚属官,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后,每省设布政使一员,直隶亦设,江苏则设二员,分驻江宁﹑苏州。俗称藩司﹑藩台。参阅《续文献通考.职官.布政使司》﹑《清会典事例.吏部.官制》。
- 职官名。明清各省民政兼财政长官。属承宣布政使司,受辖于督抚,与掌理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为「两司」。也作「藩台」、「藩司」。布政使[bùzhèngshǐ]⒈官名。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。宣德后,全国府、州、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,每司设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,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。后因军事需要,增设总督、巡抚等官,权位高于布政使。清代始正式定为督、抚属官,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后,每省设布政使一员,直隶亦设,江苏则设二员,分驻江宁、苏州。俗称藩司、藩台。参阅《续文献通考·职官·布政使司》、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官制》。
- ⒈官名。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。宣德后,全国府、州、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,每司设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,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。后因军事需要,增设总督、巡抚等官,权位高于布政使。清代始正式定为督、抚属官,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后,每省设布政使一员,直隶亦设,江苏则设二员,分驻江宁、苏州。俗称藩司、藩台。参阅《续文献通考·职官·布政使司》、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官制》。
- 职官名。明清各省民政兼财政长官。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。宣德后,全国府、州、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,每司设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,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。后因军事需要,增设总督、巡抚等官,权位高于布政使。清代始正式定为督、抚属官,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后,每省设布政使一员,直隶亦设,江苏则设二员,分驻江宁、苏州。俗称藩司、藩台。参阅《续文献通考·职官·布政使司》、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官制》。
- 官名。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。宣德后,全国府、州、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,每司设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,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。后因军事需要,增设总督、巡抚等官,权位高于布政使。清代始正式定为督、抚属官,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后,每省设布政使一员,直隶亦设,江苏则设二员,分驻江宁、苏州。俗称藩司、藩台。参阅《续文献通考·职官·布政使司》、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官制》。
- 布政使[bùzhèngshǐ]⒈职官名。明清各省民政兼财政长官。属承宣布政使司,受辖于督抚,与掌理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为「两司」。也作「藩台」、「藩司」。
- 1.官名。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。宣德后,全国府﹑州﹑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,每司设左﹑右布政使各一人,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。后因军事需要,增设总督﹑巡抚等官,权位高于布政使。清代始正式定为督﹑抚属官,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后,每省设布政使一员,直隶亦设,江苏则设二员,分驻江宁﹑苏州。俗称藩司﹑藩台。参阅《续文献通考.职官.布政使司》﹑《清会典事例.吏部.官制》。
词语解释:
引证解释:
综合释义:
汉语大词典:
国语辞典:
其他释义:
布政使的书写
布
政
使
字义分解
读音:bù
[bù]
棉、麻及棉型化学短纤维经纺纱后的织成物:布匹。布帛。布衣。 ◎ 古代的一种钱币。 ◎ 宣告,对众陈述:宣布。发布。布告。开诚布公(推诚相见,坦白无私)。 ◎ 分散到各处:散布。遍布。星罗棋布。 ◎ 流传,散播:布道。布施。 ◎ 做出安排:布置。布景。布局。 ◎ 姓。
读音:zhèng,zhēng
[zhèng,zhēng]
治理国家事务:政治。政府。政党。政权。政纲。政策。政令。政绩。政见。政客(为个人或某一集团利益从事政治活动的人)。政局。政变。参政。议政。 ◎ 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:财政。邮政。民政。 ◎ 家庭或集体生活中的事务:家政。 ◎ 姓。
读音:shǐ
[shǐ]
用:使用。使劲。使役。使力。使钱。 ◎ 派,差谴:使唤。使命。使女。 ◎ 让,令,叫:迫使。 ◎ 假若:假使。即使。 ◎ 奉命办事的人:使者。大使。公使。使馆。
